以下情形需要当事人亲自办理公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2、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拓展资料:
不能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事项主要分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行为人本人亲自做出意思表示,如遗嘱、委托、声明、保证、赠与。比如遗嘱公证,就是公证处根据立遗嘱人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证明。
第二类是与人身有密切关系,需要见到本人才能确认的事实,如生存状况、身份证、证明相片与本人同一的公证。
第三类是涉及人身关系的重要变更或者财产的无偿转让,需要准确了解各参与方的真实意图,如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认领亲子、赠与合同。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国人大网
《公证程序规则》-中国经济网
不用。
当事人在不能亲自到场办理各类房产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应出具相应的有效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并在委托书中详细地注明委托人与受托人姓名、房屋坐落、权证号、面积、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有效期以及委托人签字认可等相关信息。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形出具委托书:
1、当事人在取得或变更房产登记时不能亲自到场的,可出具手写有效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代理人在提交委托书的同时,还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如不能提交委托人身份证件的,委托书需经公证处公证。
2、产权人在转让房产时不能亲自到场的,委托书需经公证处公证或律师见证,采用律师见证的,应当提交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承担因见证不实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的承诺。
3、代理境外人士登记的,提交的委托书应经当事人所在地的驻外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4、未成年人取得或变更产权登记时,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携带法定监护关系(父母是户主的户口本或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及监护人身份证件办理产权登记;转让房产时,法定监护人需提交经过公证的申明书。
5、智残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需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监护人应提交监护资格证明或公证书,涉及处分房产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申明书。
6、在代理单位房产登记手续时,应由单位法人出具具有法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7、港澳地区的当事人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出具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律师楼见证,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
章”。
8、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出具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地方法院认证后,转海基会确认,最后经市公证处海协会公证后方可使用。
是的,公证必须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场才能办理,因病等特殊情况的,可以请求公证处人员到家中进行公证。您母亲一个人签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您也无权处理这个土地使用权,您父亲虽然不能说话和写字,但是只要有意识,能配合公证人员表达意愿就可以进行公证的,趁现在还有意识,建议赶紧公证一份授权委托书,以便日后办理相关事务时使用。
这种情况,可以考虑办个委托公证,然后再由你母亲去办理,因为是你父亲租的,你母亲真正意义上没有权利处理。
不过可以考虑联系公证处,说明情况,应该是可以预约他们上门办理的,到时候他们可以和你父亲沟通处理,具体的可以在公证处咨询一下。
不行的,一般来说只要是公证都需要本人到场,如果本人不能到场,比如你这种情况的,可以拿上医院诊断证明,以及婚姻内配偶证明与公证处协商,要么要求他们上门公证,要么照你说的做,其实按照国家的规定,公证是可以要求上门的,实在不行你就干脆找个律师来,由律师为你们起草转让或转租合同,这样让你母亲签字,律师签字,也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了吧,当然这方面你还是得多咨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