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第76条第2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该条款照顾了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弱者地位,但是机动车驾驶人的利益没有受到公正的对待。如果事故发生地就在机动车道上,那么机动车驾驶人也要来承担责任,这样的法律界定不够严密,同时也从客观上纵容了某些行人和非机动车违章的行为。另外,如果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因为避让非机动车发生车祸,造成人员伤亡,那么行人是否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呢?在新交通法中,行人和非机动车没有经济赔偿的法律依据。
以为在一般情况下,开车人相对处于强势一方。当然你要说开个2w的车撞了个亿万富翁,那也不是不可能,但那毕竟是微概率事件。总体讲,驾车人属于强势一方。故从法律本质上将,就要看你的法律本质是要讲求平衡还是公正了。就目前来讲,大多还是在讲求平衡而非真正地公正。舆论导向,民意,都会极大左右法官判决。故此,本身执法司法就受民意所困。此外,在行人与车辆发生事故中,行人必然是弱势方,无论再有钱,身体也不可能抗衡得了金属,故此执法与司法大多向行人一方倾斜。当然,你所有的怨气,不过是因为,我国在司法过程之中,倾斜的过于大了所产生的不当结果。
我的理解: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处于强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