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财产份额是转移所有权,而以财产额出质,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不能偿还债务时才能转让所有权;转移财产份额需要得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若是善意第三人取得,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虽然以财产份额出质也需要得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无论是善意第三人还是其他情况下,没有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其自始无效。且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出质人承担责任。
所谓的“出质”就是合伙人以其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质押。比如说甲、乙、丙三人合伙设立合伙企业A,其中甲以自己的小轿车出资15万元,合伙企业成立半年后,甲与丁签订15万元的借款合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想以小轿车设定质押担保,则必须经过合伙企业中的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为甲以小轿车出资,说明小轿车已经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如果甲在自己的借款中将其质押,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丁有权将其拍卖、变卖,这样就会影响到合伙企业的财产,影响到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所以《合伙企业法》规定,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的,其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并且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甲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该规定是一项法定的限制,也就是说,第三人没有善意的问题,只要是没有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出质,都是无效的。注意与任意限制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区别。
第一,转让财产份额是转移的所有权,而以财产额出质,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不能偿还债务时才能转让所有权。
第二,转移财产份额需要得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若是善意第三人取得,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虽然以财产份额出质也需要得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无论是善意第三人还是其他情况下,没有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其自始无效。且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有出质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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