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在离婚时已经确定了共同财产的归属的,那么双方在签订的离婚协议就具备法律效力,双方都应该遵守。
同时,如果一方觉得双方在离婚时财产分割不合理或者单方面反悔的,那么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双方协议离婚的,且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议的,如对该分割协议反悔,认为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则可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对离婚协议变更或者撤销。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本案林东明与韦丽都是成年人,有正常的思维能力,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并没有明显违背正常人的公平理念,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以双方自行协商为原则,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一方放弃所有财产而签订的协议都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显失公平原则不适用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故对林东明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关于房屋分割的全部协议而进行重新分割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