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这么理解刑法概论里的这句话:
虽然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但刑法并不能完全排斥规范的构成要素,这种说法是正确的。规范的构成要件是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相对而言的。前者是指,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如刑法第262条规定的拐骗儿童罪的客观要件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对这里的“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监护人”等的理解,以及对客观事实是否符合这些要素,仅仅需要一般的认识活动即可得出结论,因而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反之,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除了一般的认识活动外还需要法官进行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样的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观要件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对于其中的“猥亵”、“侮辱”,就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行为才能认定。如前所述,即使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要求明确性,但不可能完全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如第237条者的“猥亵”、“侮辱”、第250条的“歧视”、“侮辱”,第260条中的“虐待”,第363条的中的“淫秽物品”等等,这些都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是只要刑法中还存在这些与道德、风俗相关的犯罪,就不可能完全排斥上述的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你好,对于此种问题,一定要首先弄清基本概念,规范性构成要件是指要经过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构成要件。而明确性是刑法的一个原则,要求明确具体。也就是明确具体并不要求完全按法条上面判断,也有一部分要经过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