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车主,我的车借给别人,他犯罪被抓,我的车怎么办?

2024-12-19 06: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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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能够证明自己与驾驶人犯罪无关,则车辆会退还给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若借车时知道驾驶人在无证、醉酒和不适宜驾车情况下把车借出,根据相关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

把车借给他人出了事故 车主要担责

亲戚朋友来借车,自己不好意思拒绝,却又担心车借出后出现“意外”情况。实际上,由借车引发的事故并不鲜见。而借车引发的事故到底应该如何担责?近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起案例。

出借摩托车出事故

钟某将自己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董某。董某与唐某一起喝酒后,因醉酒不能驾驶,董某将摩托车交由同样没有驾驶资格且醉酒的唐某驾驶,董某乘坐在摩托车上。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过程中与段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唐某、董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董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调解无果,董某父母将段某、保险公司、唐某、钟某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车主不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钟某虽出借摩托车,但其借车时董某并未饮酒,而事故是因董某将车辆转交唐某后唐某醉酒驾驶造成的。所以,钟某出借摩托车的行为,与事故发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董某借到摩托车后,摩托车即处于董某控制。

其在明知唐某醉酒、无证的情况下,仍放任唐某驾驶摩托车,且乘坐摩托车,其应对其自身损失承担部分责任。综合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酌情认定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段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董某自行承担25%的责任。

二审判决各方当事人都担责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钟某明知涉案摩托车未按规定办理车辆牌照,属于依法不得上路行驶的车辆,而仍将车辆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证的董某,具有明显的过错,且该过错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钟某作为涉案摩托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董某作为乘客,虽经交警部门认定对交通事故无责任,但其明知唐某醉酒且无驾驶资格证,仍将自己借用的摩托车交由唐某驾驶且乘坐该摩托车,其应对自身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段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钟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剩余15%的损失由董某自己负担。

法官提醒:不要轻易将机动车出借给他人

二轮摩托车依法属于应当办理登记、悬挂机动车号牌、投保交强险后方可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如果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造成损害,车主或车辆管理人须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划分事故责任比例,车主或车辆管理人可能因此承担巨额赔偿。

不要轻易将机动车出借给他人,尤其是无法确定车辆本身是否存在故障和缺陷,借车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是否饮酒,是否服用精神类、麻醉类药品,是否吸毒,是否患有不宜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应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的情况下。

如有亲友借用车辆,应建议其到有资质的公司租用车辆;如果决定出借车辆,一定要审慎核实上述情况,避免在事故发生后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把车借给他人出了事故 车主要担责

回答2:

能够证明自己与驾驶人犯罪无关,则车辆会退还给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若借车时知道驾驶人在无证、醉酒和不适宜驾车情况下把车借出,根据相关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相关新闻:借车给朋友致醉驾身亡 车主要担责。

2013年12月14日,王某借孙某的摩托车去了陇南市武都区两水镇,王某与其姐夫、孙某等4个人一起喝酒吃饭,孙某没有参与喝酒。晚上10时许,孙某骑摩托车载着王某返回,途中,酒后的王某嫌孙某骑车太慢,要自己驾车,在行驶至武都一中附近的转弯处时,摩托车因速度太快撞在了墙上,王某当场昏迷,孙某受伤。路人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求救,王某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因死者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明知自己无驾驶摩托车的资格,且酒后超速驾驶摩托车,在无事故另一方的情形下由自身造成交通事故,致本人死亡,其应当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孙某作为乘客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该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但被告孙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知道酒后驾驶的危险性,其明知王某无驾驶资格且已经在喝酒的情形下,还心存侥幸将摩托车交由王某驾驶,最终造成死亡的损害后果,该后果与被告孙某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具有关联性,因此被告孙某应承担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过错责任。

原告王萍诉请被告孙某承担交通事故一半的责任法院不予支持。2015年4月15日,武都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孙某赔偿原告王萍经济损失6.4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垫江人大党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回答3:

车辆会退回。借车人一般不会承担责任,但如果借的车不符合安全条件及驾车人没有驾车资质,那借车人要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扩展资料:

借车给他人肇事后的处理: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根据交警队的责任划分比例进行承担责任。

如果有保险的,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

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侵权责任法

回答4:

  车辆会退回。
  借车人一般不会承担责任,但如果借的车不符合安全条件及驾车人没有驾车资质,那借车人要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回答5:

车实行登记制,只要是你的名,车与犯罪又无关,那车肯定会还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