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离婚后,再提出来的,原则上,就不能了。
一、所谓经济帮助:
是指在离婚时一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适当的经济帮助。立法初衷,经济帮助是希望能够在离婚时,对无收入或者收入较少的一方,但为家庭作出贡献比较多,能够在离婚后得到有力生活保障,使其更加公平。
二、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够要求给予经济帮助? 根据法律规定:
1、时间:
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在任何时候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
2、受帮助的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法律同时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3、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
就是指拥在离婚时提供帮助的一方,在满足自己的合理生活需要后,还可以对需要帮助一方给予帮助。帮助不限于金钱,可以是生活用品,还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房屋的所有权。
三、【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33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的,根据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对方可终止给付。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