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713元,按20年算,60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按5年算。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325元,有关被抚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被抚养的老人算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按5年。每年总数合并不超过年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1,104元,丧葬费按一半算。
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前三年平均工资算,不能提供前三年平均工资的,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死亡赔偿金:17713元。
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丧葬费:1752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