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有强制执行权的单位是由法律规定的。
行政强制法认可。
公安机关人身施行强制。
卫生、工商的没收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