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对方单位开具原来名称的发票,还能认证吗?

2024-12-01 09: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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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能。如果密码是原来的数据明码式的,名称变更后,对方仍按原名字开的,可以继续认证的。但要立即通知对方,以后再按新名称开具。如果是密码是用二维码格式的,那就不能认证,需要要退回去,重新开具。

包括变更的目的及变更的具体内容,经股东大会审批、备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被视为违法。公司发生分立或合并以后,无论是继续存在的存续公司,还是合并以后的新设公司,都会发生业务职能的变更,都需要变更公司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扩展资料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涉及股权转让和交换的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需要新旧股东签字。

(5)变更后股东为夫妻的,需要补签夫妻财产分割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变更

回答2:

不能。

如果密码是原来的数据明码式的,名称变更后,对方仍按原名字开的,可以继续认证的。但要立即通知对方,以后再按新名称开具。如果是密码是用二维码格式的,那就不能认证了,需要要退回去,重新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变更企业名称后发生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应当取得变更后企业名称的专用发票。对于取得原企业名称的专用发票,可以“开票有误”的原因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工商变更名称之后,需要及时在税务机关也做变更,因此在税务机关的系统中你公司已经是新的名字,旧的名字不成了。

扩展资料:

由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发票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发票而又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或为“认证相符”,或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回答3:

如果密码是原来的数据明码式的,名称变更后,对方仍按原名字开的,暂时还是可以继续认证的。但你要立即通知对方,以后再按新名称开具。(因为我就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情况,起码在半年内是可以继续使用的)

如果是密码是用二维码格式的,那就不能认证了,需要要退回去,重新开具。

回答4:

不能,在变更的同时,原来的失去作用。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