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五十五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由此可知,离婚协议书写要求是:
a、双方必须明确是自愿离婚;
b、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双方自然达成的;
c、在离婚协议书中需表达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的处理意见。
同时,离婚协议书还有以下要求:
a、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b、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c、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不得剥夺或限制双方任何一方的合法权利。
扩展资料:
离婚协议书应包含的内容
一_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_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_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_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_共同债权_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_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_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_期限;
七_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_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_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_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离婚协议生效需满足:
1、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不得剥夺或限制双方任何一方的合法权利。
4、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
5、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
6、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
扩展资料: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参考资料来源:
人大会:婚姻登记条例
百度百科: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1、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2、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3、财产处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等;4、其他事宜,如住房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办理离婚登记后,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生效的,经过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即有法律效力,无需公证。但是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效力更强,公证处事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也就是说离婚协议的内容经过了国家的认可。今后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离婚协议的内容不实,否则法院一定会支持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如果为了避免以后有麻烦,最好还是能公证一下。现实中,因为不少夫妻在离婚之前没有搞清楚怎样写离婚协议书才有效,因而虽然签订了书面的离婚协议书,但因为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从而导致无效,这最终肯定还是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由此可知,离婚协议书写要求是:
a、双方必须明确是自愿离婚;
b、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双方自然达成的;
c、在离婚协议书中需表达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的处理意见。
同时,离婚协议书还有以下要求:
a、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b、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c、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不得剥夺或限制双方任何一方的合法权利。
扩展资料:
离婚协议书应包含的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