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的补充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协商签定的,那么对夫妻双方肯定是有约束力的,如果补充协议和原协议有不同的地方,应视为对原协议的修改。只不过,经过民政部门备案的协议,在效力上确实会比私下达成的效力高。但这仅仅体现在对外的效力上,而对内效力,也就是夫妻前的效力应该是一致的,因为不涉及到保护利害关系第三人的问题。因为在夫妻财产的处分上,会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如果你们二人想使被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拿着此补充协议共同到民政局,说明情况之后,把原协议撤回,重新签订协议即可,大可不必跑去办什么公证。
协议写的合格,但离婚是否值得,建议再慎重考虑一下。
这份离婚协议可能不会成立~!!!因为女方的要求可能男方接受不了~!!!
写的挺好。
第三条不合理,抚养费和探视小孩没有关系,探视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的权利,抚养费的给付也是合法的权利,这两个没有利害关系,是两个平等的条件,请不要混为一谈,以抚养费为要挟来限制他人的合法探视权
其他没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