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的公章和人名章不具有法律效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八条: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诉讼层面上,我认为是无效的。
理由:
司法鉴定中,真章和印刷出来的章不能吻合,印刷出来的可以视为复印件。
可能的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78、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