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租客只能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即主要是看合同是怎样约定的。
优先购买权是合同法230条的规定,虽然明确确定了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对于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候如何要求赔偿,按什么标准赔偿都没有做表示,说实话,该优先购买权算是一种鸡肋。并且在学术上也有一定的争议。 但实务当中也有主张从合同违约角度去解决的,个人认为出租人的通知义务应该是一个法定的后合同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是一种违约行为。一般合同违约金法院会判在合同标的18%左右。如果证明你有购买的意向,也明确表示过想购买,可以试试按标的的18%来打一个违约诉
可以要求房主对租客在同等条件下买房子多支付的市场价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