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醉酒驾驶摩托车撞伤一人,被交警带到医院抽血化验后逃跑的,这不属于肇事逃逸。
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肇事逃逸,是指为了逃避事故本身的责任而逃跑的行为,根据你的所述,当事人逃跑是为了逃避因醉酒驾驶摩托车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虽然都是逃跑,但目的不同,因此是不属于肇事逃逸的。
2、如果经化验确系醉酒驾驶摩托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和罚金。
如果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仍不能归案的,可由公安机关予以通辑。
算逃逸,而且会从重。
逃逸应当具备以下几方面特征:
1.主观方面:首先肇事者应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这是认定逃逸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如果肇事者的行为虽然已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而其本人并不知情,也就构不成逃跑的故意。其次肇事者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这种故意应当是直接故意,即肇事者作出的行为是在积极追求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肇事者是因为其他原因,则不构成逃逸。
2.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逃离:包括驾车逃离或弃车逃离,驾车逃离既可以是肇事者本人驾车,也可以是其他同车人驾车。
(2)场所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逃逸规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而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因此,逃离场所应当是没有限制的,不能仅仅局限于事故现场。
(3)时间的限定:逃逸应当发生在事故发生以后至公安交警部门对其第一次讯问这一时间段内。
3.主体:逃逸的主体即为交通肇事的主体,一般是指交通肇事者。
二、几种逃逸情形的认定
1.醉酒肇事后逃离的。行为人醉酒肇事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是毫无疑问的,但其逃离现场是否要认定为逃逸,则应区分对待,应当综合考虑肇事者体内酒精含量、举止言行及清醒后的反映等。
如某甲酒后驾驶农用四轮车将一名男子撞死,随后弃车逃至附近一浴室,打电话给其亲属,称撞了人,现在某某浴室。当其亲属至浴室时,甲已失去自控能力,亲属随即报警。甲清醒后称不记得肇事经过。从甲肇事后的行为来分析,可以推断甲当时并未完全失去自控能力,甲逃离现场且事后拒不供述肇事经过,应当可以认定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表现,构成逃逸。 转贴于2.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因被打伤或怕被殴打而离开事故现场。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的原因是为了自身的人身安全,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因此,一般不应认定为逃逸。
3.肇事者自己受伤后先到医院治疗,后才到公安交警部门投案。这种情形一般也不认定为逃逸,因其主观上并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4.事故发生后,没有保护现场而直接到公安交警部门报案。主要要看肇事者供述的真实性:如果肇事者不作如实供述,掩盖罪责,那么肇事者不保护现场目的是干扰交警部门查清犯罪事实,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应属于逃逸;如肇事者作如实供述,一般不认定为逃逸。
四、逃逸的处罚
从逃逸的定义来看:“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逃跑的行为。”逃跑是一种行为,只要行为人一着手即视为逃跑行为已完成,并不需要一个实行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因此,逃逸应当属于举动犯。举动犯无既未遂之分,着手实行犯罪就构成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举动犯存在犯罪既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之别。故逃逸也就存在既遂、预备及预备中止三种形态,在处罚时也应根据其所处形态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只要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一作出逃跑行为的,不论其是否成功逃离现场,都应认定为逃逸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肇事者为逃跑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如借他人的机动车辆准备逃离、支开事故现场的证人而准备逃离等等,都属于逃逸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比照逃逸既遂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肇事者在预备逃跑过程中,自动停止了行为,放弃了逃跑的,属于逃逸预备中止,与上述二种逃逸行为相比,其社会危害性程度显然很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由于逃逸的前提是在交通事故已发生,也就是说在逃逸之前被害人已造成了损害,而逃逸预备阶段的中止,对被害人进一步的的损害是微乎其微的,因而可以对该行为免除处罚。
这个看造成的伤害有多大,如果伤者已送医,检测已完成,那么可以说有急事急着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