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责任的不同,债权人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也将由所区别。
对于担保人是连带担保责任的,出借人可以选择起诉担保人或者借款人,也可以将两者一并起诉。
对于担保人是一般担保责任的,出借人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或者将借款人和一般担保人一起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一起起诉和单独起诉都是可以的。
连带保证:只起诉借款人或在只起诉担保人都是可以的,也可以一起起诉。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要不先告借款人,也可以一起告,一起起诉做出判决的应先执行借款人的财产。
应当一起起诉。不要过了担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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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法律网-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赵贇律师
一个案由,共同被告。
根据担保责任的不同,由所区别,可参考以下两点。
1、对于担保人是连带担保责任的,出借人可以选择起诉担保人或者借款人,也可以将两者一并起诉。
2、对于担保人是一般担保责任的,出借人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或者将借款人和一般担保人一起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重复起诉的条件是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1、在当事人是否相同的判断上,若前诉和后诉的当事人不同,一般认为属于不同的诉,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之下,当事人不同也有可能构成同一诉讼。
如因债权债务转移、当事人死亡发生权利义务转移等,在纠纷已经得到法院裁判后,权利承受人再次提起诉讼就构成重复起诉。显
然,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并不相同,本案前诉的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后诉的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保证人。因此从诉讼主体看,本案不构成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反。
2、对于诉讼标的是否相同的界定,就当前的司法实践而言,诉讼标的界定为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较为妥当,有利于法官确定审理的对象,提高法院裁判的效率。
就本案而言,前诉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为借款合同关系,而后诉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为保证合同关系,虽然从理论上说保证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但是后诉的争议焦点在保证合同关系上。
因此从诉讼标的看,本案不构成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