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殴打”与故意伤害罪的“故意伤害”,从客观表现形式上来看,可能都是殴打他人,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殴打他人的随意性。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的起因往往是因为生活中微不足道的琐事或者根本没有任何原因而制造荒唐的借口。因此,行为人殴打他人的随意性体现了其主观上寻衅滋事的故意,是区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重要特征。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之前,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五年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一般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可至死刑。
至于组织者,要分清是是团伙性的组织者(没有参与寻衅滋事打人)或者是该案件实施的组织者,如果是该案件实施的组织者,应当以主犯担负刑事责任。
虽然组织者没打,但是一样作为主犯处理。把人打成重伤,要负刑事犯罪责任和经济赔偿。看对方是几级伤残鉴定,判几年刑,视情况而定。视经济赔偿积极不积极而定。视认罪态度好不好而定。
把对方打成4个重伤 我朋友没有动手 就是在那里站着 请问应该怎么判 没有前科。。 ...问题是有多少证据证明他没有动手,而且他有没有自首情节呢。没有...
按照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最来判决
组织者要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