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实习生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因此工资是按“劳务报酬所得”而不是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规定:
第二条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这两条,如果实习生工资不超过4000元,是扣除800后缴20%;如果超过4000是扣除20%后再缴20%的部分。
SO..确实是这样的。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条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为是实习生没有签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不属于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以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根据税法第六条,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所得不超过4000减除800的扣除额乘以20%缴税,超过4000的每次扣除20%后再乘以20%缴税。当然也有一次收入畸高(超过20000、20000-50000、50000以上)加成征收的情形。
你说的情况应属于每次所得不超过4000,计算时减除800后乘以20%缴税
按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