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先动手打我,我眼眶被打出血后还手将对方打至轻伤,属于正当防卫吗?

2024-12-23 04: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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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属于正当防卫。对方先动手打人,还击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轻伤的,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可以从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扩展资料: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行为,是指为了防止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遣受非法侵害,对非法侵害者予以必要反击的行为。对正当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防卫者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

例如为了抓获小偷、夺回被偷财物而将小偷的衣服扯破:为了防止被凶徒伤害而用木棒打断了凶徒拿凶器的手臂等。

参考资料:《刑法》-百度百科

回答2:

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需承担刑事责任。赔偿责任的话,双方互相赔偿,但是鉴于对方是轻伤,所以基本上题主承担主要责任。另外正当防卫是指为了防卫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反击行为。

扩展资料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参考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

回答3:

如果现场有多名证人能够证明你是在殴打眼眶出血后被动还手造成对方轻伤的话应当构成防卫过当,否则可能涉嫌故意伤害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防卫过当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需承担刑事责任。赔偿责任的话,双方互相赔偿,但是鉴于对方是轻伤还节能构成伤残,那么你基本上承担主要责任。

回答4:

当然属正当防卫。

回答5:

如果有证人证明是他先动手,你就可以被认定是正当防卫过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