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
B. I 分级系列
b) 二级
1) 重度智能损伤;
2) 三肢瘫肌力 3 级;
3) 偏瘫肌力 ≤2 级;
4) 截瘫肌力 ≤2 级;
5) 双手全肌瘫肌力 ≤3 级;
6) 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 ≥80% ,伴有四肢大关节中 3 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 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 双下肢高位缺失;
11) 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
12)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 双膝以上缺失;
14) 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 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02 ,或视野 ≤8% (或半径 ≤5°) ;
18 )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 )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 )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c) 三级
1) 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 重度癫痫;
4) 偏瘫肌力 3 级;
5) 截瘫肌力 3 级;
6) 双足全肌瘫肌力 ≤2 级;
7) 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 ≥70% ,伴有四肢大关节中 2 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 )面部瘢痕或植皮 ≥2/3 并有中度毁容;
11) 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 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 )一侧肘上缺失;
14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 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 0° ~ 9° 者;
16 )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 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 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d )四级
1 )中度智能损伤;
2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 )单肢瘫肌力 ≤2 级;
4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2 级,
5 )一手全肌瘫肌力 ≤2 级;
6 )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 )面部中度毁容;
全身瘢痕面积 ≥60% ,四肢大关节中 1 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 )面部瘢痕或植皮 ≥1/2 并有轻度毁容;
10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 )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 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 一侧膝以上缺失;
14) 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 )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e) 五级
1) 癫痛中度;
2) 四肢瘫肌力 4 级;
3) 单肢瘫肌力 3 级;
4)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3 级;
5) 一手全肌瘫肌力 3 级;
6) 双足全肌瘫肌力 3 级;
7) 完全运动性失语;
8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 ≥50% ,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 面部瘢痕或植皮 ≥1/3 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 脊柱骨折后遗 30° 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 一侧前臂缺失;
14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 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 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 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 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 )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 一侧膝以下缺失;
72) 慢性重度磷中毒;
73) 重度手臂振动病。
f) 六级
1) 轻度智能损伤;
2) 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 三肢瘫肌力 4 级;
4) 截瘫双下肢肌力 4 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 双手全肌瘫肌力 4 级;
6)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 ≤2 级;
7) 单足全肌瘫肌力 ≤2 级;
8 )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13) 撕脱伤后头皮缺失 1/5 以上;
14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 30° 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 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 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 )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 一侧踝以下缺失;
20) 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 下肢骨折成角畸形> 15° ,并有肢体短缩 4 cm 以上;
22 )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 )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 2 ~ 5 趾畸形,功能丧失;
24) 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 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 0° ~ 90° 者;
26) 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71) 减压性骨坏死 Ⅲ 期;
72) 中度手臂振动病;
g )七级
1) 偏瘫肌力 4 级;
2) 截瘫肌力 4 级;
3) 单手部分肌瘫肌力 3 级;
4)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 3 级,
5) 单足全肌瘫肌力 3 级,
6)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9) 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 ≥30 cm2 (注: 2 为平方),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 ≥10 cm2 (注: 2 为平方) ;
10) 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
11 )全身瘢痕面积 ≥30%;
12 )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 10 %以上;
13 )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14 )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15) 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 )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 )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 2 ~ 3 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 2 ~ 3 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 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 )一足 1 ~ 5 趾缺失;
22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 )一前足缺失;
24 )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 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6 )下肢伤后短缩 >2 cm ,但< 3 cm 者;
h )八级
1) 人格改变;
2) 单肢体瘫肌力 4 级,
3) 单手全肌瘫肌力 4 级;
4)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4 级;
5)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 4 级,
6) 单足部分肌瘫肌力 ≤3 级;
7) 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5) 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 1/2 以上者;
16) 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 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 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 )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 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 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72) 减压性骨坏死 II 期;
73) 轻度手臂振动病;
i )九级
1) 癫痫轻度;
2)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 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 )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 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 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 )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 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 ≥5% ;
11 )面部有 ≥8 cm2 (注: 2 为平方)或三处以上 ≥1 cm2 (注: 2 为平方)的瘢痕,
12) 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 )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 脊椎压缩前缘高度< 1/2 者;
15) 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 一拇指末节部分 1/2 缺失,
17) 一手食指 2 ~ 3 节缺失,
18) 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 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 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 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者;
j )十级
1)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6)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 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 1 cm2 (注: 2 为平方)以上);
手背植皮面积> 50 cm2 (注: 2 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 手掌、足掌植皮面积> 30 %者;
10 )除拇指外,余 3 ~ 4 指末节缺失;
11)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4)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 )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II 度及 Ⅱ 度以上者;
第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属于十级伤残。
1、伤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2、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4、评定人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二: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五:职业病内科部分。
“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个月 等级 年龄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20周岁以下 36 30 24 18 12 6
20-30周岁 30 25 20 15 10 5
30-40周岁 24 20 16 12 8 4
40-50周岁 18 15 12 9 6 3
50-55周岁 12 10 8 6 4 2
55-60周岁 6 5 4 3 2 1 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三)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因此,除了可以赔偿医疗费、不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外,可以得到7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工作的年限按照标准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受伤职工不同年龄可以得到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因你没有将受伤人工作年限及年龄说清楚,因此,你可以按照上面的标准进行计算!
需要经过鉴定才能确定等级。
如果是工伤,你们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如果能确定劳动关系,你应当尽快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赔偿,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