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9年8月份到公司工作,公司于2009年11月份开始和我鉴合同,现2012年6月份接到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在30天

2024-12-29 12: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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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2009.8到该单位工作,该单位应该在2009.9之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2009.10月的双倍工资,但你得有证据证明你8月已经开始工作。
2012.6月是合同到期吗?如到期,单位无需提前通知(当然通知了更好),支付你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如合同未到期,你如果因严重违纪等原因被单位开除,则没有任何经济补偿金。如合同未到期,你也没犯什么大错或根本就没犯错,那单位就不能解除你的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到合同结束。若合同无法履行或你不愿继续履行,单位要支付2倍赔偿金,即6个月的工资。
如单位与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支付你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如你与单位有争议,可以去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回答2:

你的问题不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