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工商局有实施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有关物品的权力,但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凡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资源的,才可以没收专门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商品、物品等。一般情况下,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可不予没收。
不一定,如果涉嫌不合格,抽样后确为不合格商品,最后要被没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