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判给女方,女方想把孩子的户口迁移到女方家,但是村里不同意接受怎么办?

2024-11-24 16: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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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村里没有权利干涉女方迁孩子户口。
按照我国《婚姻法》之相关规定,父母离婚,孩子判给谁孩子的户口就跟谁。如果孩子归父或母一方抚养,这一方需要把户口迁出的,孩子的户口页跟随迁出,如果这方户口不动的,由另一方迁出,那么孩子的户口就不需要迁出。
  (一) 如果父母双方协议离婚的,需要带的材料是:
1、 离婚证;
  2、 将小孩的户口本、出生证、夫妻户口本到夫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迁出;
  3、如果孩子还小,没上户口,需要离婚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有孩子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
  4、据离婚证所载明的孩子归属内容,到需要迁入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迁入证明信,同地派出所申请准迁入证明(在居委会的证明上盖章);
  5、 准入地的证明,到孩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迁移证》;
  6、 迁移证到入户的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回答2:

村里有什么不同意的,又不是村里给养孩子,到属地派出所和户籍部门办理吧

回答3:

这个与村里同意与否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