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的问题,请懂的朋友帮帮忙!

2024-11-27 06:20:31
推荐回答(6个)
回答1:

1、你说的单位一方的盖章,其实在一个劳动合同的生效中也是有重要作用的。无论是原来的法律还是现在的法律都没有说劳动者一方签了字以后,用人单位一方应该在多长的时间内确认。
实际上用人单位一方的盖章是代表他们愿意雇佣你的意思表示,只有在双方形成书面合意的情况下合同才有效力的。单位迟迟没有盖章,实际上反映的是他们没有达成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个不能强迫,受双方意志的调整。
在合同还未生效之前,你与公司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

2、如果被辞退,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的,因为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这个不影响,根据你的工作年限,按新劳动合同法,你可以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这种情况如果在二月份还在继续,你可以从二月份起要求双倍工资。

回答2:

今年国家规定企业必需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你放心吧,如果出了什么问题,你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

回答3:

1.如果单位不盖章,说明书面劳动合同没有成立,但存在至今的事实劳动关系。
2.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回答4:

单位签订完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要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补偿。

回答5:

可索要双倍工资,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回答6:

可以要求赔偿,如果到你 被辞时还是没有给你发合同,可以要求赔偿双倍(2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