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年我被一家国企单位录用,单位非但不给我们签订劳动合同,还在08年之后强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
这个属于劳动派遣。
合法范围内,逃避企业用人风险的手段。
不给转正是合理的。
你的劳务关系是主要跟劳务公司的关系。和国企无关。
派遣制员工?
如果是派遣的话,是不属于公司员工的啊
劳务公司单方面解除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如果是到期的话,是没有续约义务的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您
你这是外派员工,和国企没有半点关系,想转正是不可能的。你签的多少年的合同啊?一定是到期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