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时间:2004年5月1日
2004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新交通法开始执行轻微交通事故可以私了、高速飙车将受重罚、肇事逃逸终生不得开车、验车无须停车泊位等规定。其中新交法中否定“撞了白撞”、机动车撞人负全责的规定也引起了社会的大讨论,北京、广东等地已在新交法的执行中增加了相应条款,在行人有违法行为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机动车撞人可不负全责。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发布日期】2003-10-28
【生效日期】2004-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10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
2004年5月1日 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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