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时军功爵制中爵位由谁授予

如题!郡守可以授予爵位吗?
2024-11-26 00:20:35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秦孝公。

商鞅为秦孝公准备了儒-道-法家三家的学说和政策,供秦公选择。可见这不是一个坚持理想和底线的人,和春秋时代的士人相比有很大的投机性。在秦孝公选择法家之后他公开表示,秦国要在短期内称霸崛起,就不要走几百年的积累性路线。

所以秦国即使强大,德性上也是比不过鼎盛时代的西周的。整个秦国的变法其实走得是低标路线,这个和商鞅本人的性格是相通的。商鞅要做的,就是根据秦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有限的调整与改革。然后再因时而动,推行变法的深入。

在商鞅变法前的秦献公时代,以新国都栎阳为中心的地带初步推行了县制。但是以雍城为中心的旧首都地区,还是大夫封地制度。所以商鞅入秦变法时,大夫势力本身势力还是比较强大。商鞅明白面对老旧贵族势力需要徐徐图之,不能操之过急。

他制定的军功爵制度版本,大致还是以封建制度为依托。分为士-大夫-卿-侯四等,对应封建诸侯的诸侯-大夫-士的阶层。对于下层平民,商鞅采取的是比较容易的晋升措施。

扩展资料

军功爵制变法的阻力主要来自于以甘龙杜挚为代表的的封建大夫。这些人是秦国地方上的实际管理者,也是之前国政的干预者,在封建传统的秦国中有较大的权力。所以面对这部分人,商鞅只能以貌似公正的升迁形式,鼓励他们一步步升级成五大夫。但是实际上他们升级困难受罚易,所以商鞅的做法是以隐形的形式打击了他们。

按照秦制,公士到不更这四等是“士爵”,普通人可以用一颗砍首级升一级的上限。相当于封建时代士农工商里的士。也就是说,一个普通战士斩首四级,就可以升级到屯长了。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个标准其实很难达到。一个1-2级小兵,必须与其他战友协同作战。如果私自出击扰乱了军队秩序,按照秦国军法是有罪的。每伍若有1人阵亡,其他4人就会有罪。如果每人杀死1个敌兵就能免罪。因此,普通战士必须先考虑如何保护战友,防止战友们的受伤。

回答2:

秦国是一个十分军事化的国家,后期基本只有军功才可授爵。由秦王授予。郡守当然可以授爵,但不是和郡守官位一起来的,必须对国家有功劳。不过没有军功,也很难被授予郡守之重职。

回答3:

楼上的都错了,商鞅时代属于战国时代,没有皇帝一词.是从秦始皇才有的.
另外,商鞅是秦孝公时代的人,没秦穆公的事.秦穆公是春秋五霸之一,年头差大了。
史籍中没有记载由谁授予,但是,考虑到当时正在走向集权制的封建时代,这可能在当时是不需要考虑或说明的问题,也就是说,应该是由掌军事的机构确认战功,由国君或国君的代表(按照军功级别)授予吧.

附上商鞅两次变法的主要内容
公元前356年第一次变法,主要有下列几点:

1.颁布法律,制定连坐法,轻罪用重刑。将李悝《法经》颁布实行,增加了连坐法。就是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互相告发,同罪连坐,告发“奸人”的与斩敌同赏,不告发的腰斩。一家藏“奸”,什、伍同罪连坐。客舍收留无官府凭证的旅客住宿,主人与“奸人”同罪。

2.奖励军功,建立二十等军功爵制。规定斩敌甲士首级一颗赏爵一级,田一顷,宅九亩,服劳役的“庶子”一人。爵位越高,相应的政治、经济特权越大。宗室、贵戚凡是没有军功的,不得列入宗室的属籍,不能享受贵族特权。

3.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特别奖励垦荒。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拏”(意思是尽力从事男耕女织的生产事业,生产粮食布帛多的,免除其本身的徭役;凡从事工商业和因不事生产而贫困破产的人,连同妻子、儿女没入官府为奴隶)。
4、强调“以法治国”要求国家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吏为师”。
5、改法为律。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
6、轻罪重罚,不赦不宥。主张凡是有罪者皆应受罚。
7、鼓励告奸
8、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特权。如废除世卿世禄制度。规定除国君外的嫡系以外的宗室,没有军功就取消其贵族身份。
9、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
公元前350年第二次变法,主要有下列两点:

1.“开阡陌封疆”。破除过去每一亩田的小田界一阡陌和每一顷田的大田界一封疆,把原来的“百步为亩”,开拓为240步为一亩,重新设置“阡陌”和“封疆”。国家承认地主和自耕农的土地私有权,在法律上公开允许土地买卖。

2.普遍推行县制。在未设县的地方,把许多乡、邑,聚合并成县,共新建31县。设县令、县丞,由国君任免。

回答4:

当时还没有皇帝,爵位是由当时的秦王也就是秦孝公授予的。秦国是一个十分军事化的国家,后期基本只有军功才可授爵。

回答5:

秦孝公

历史书上有明确记载 绝对正确

商鞅两次变法的主要内容
公元前356年第一次变法,主要有下列几点:

1.颁布法律,制定连坐法,轻罪用重刑。将李悝《法经》颁布实行,增加了连坐法。就是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互相告发,同罪连坐,告发“奸人”的与斩敌同赏,不告发的腰斩。一家藏“奸”,什、伍同罪连坐。客舍收留无官府凭证的旅客住宿,主人与“奸人”同罪。

2.奖励军功,建立二十等军功爵制。规定斩敌甲士首级一颗赏爵一级,田一顷,宅九亩,服劳役的“庶子”一人。爵位越高,相应的政治、经济特权越大。宗室、贵戚凡是没有军功的,不得列入宗室的属籍,不能享受贵族特权。

3.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特别奖励垦荒。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拏”(意思是尽力从事男耕女织的生产事业,生产粮食布帛多的,免除其本身的徭役;凡从事工商业和因不事生产而贫困破产的人,连同妻子、儿女没入官府为奴隶)。
4、强调“以法治国”要求国家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吏为师”。
5、改法为律。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
6、轻罪重罚,不赦不宥。主张凡是有罪者皆应受罚。
7、鼓励告奸
8、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特权。如废除世卿世禄制度。规定除国君外的嫡系以外的宗室,没有军功就取消其贵族身份。
9、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
公元前350年第二次变法,主要有下列两点:

1.“开阡陌封疆”。破除过去每一亩田的小田界一阡陌和每一顷田的大田界一封疆,把原来的“百步为亩”,开拓为240步为一亩,重新设置“阡陌”和“封疆”。国家承认地主和自耕农的土地私有权,在法律上公开允许土地买卖。

2.普遍推行县制。在未设县的地方,把许多乡、邑,聚合并成县,共新建31县。设县令、县丞,由国君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