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需要火化证明书才能调解吗?

2024-12-31 11:31:23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必须丧葬结束才可以调解,因此要求出示火化证明是有依据的。
再说,也要等事故认定书出来了才可以申请调解。
尸体处理的期限是十日,到了规定的期限不处理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前面那位说的是旧的,已经作废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一条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回答2:

如果调解书能够把你们的权益明确下来,可以先火化再履行协议,不矛盾,关键是要能够保证协议的履行。
纵横法律网-江苏信利达律师事务所-徐广鸣律师

回答3:

是,死者方提供火化证明系保险公司理赔流程的要求,故责任方会要求死者方提供。
死亡事故保险公司理赔需要的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户口本、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近亲属身份证明等。

回答4: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