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的。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2004年颁发的29号文件【总工办发(2004)29】规定,对未成立工会的单位,征收工会组织建设筹备金,按照单位员工总数工资的2%征收。该单位成立工会以后,由上级工会返还一定比例,这个比例根据各地的规定而有所不同,40%—60%之间吧,现在一般是返还50%给基层工会。
也就是说,现在工会经费这一块交给地税代收了,只要一个单位需要缴税,那么经费就少不了,如果不建工会,就一直征收2%的筹备金,建立工会以后,上级工会才会返还1%的经费给该单位工会。所以还是建立工会好。另外这个经费是税前扣除,也就是说经费这一项交了以后再缴税,经费可以算在企业成本里面,将缴税点降低,另外加上返还的1%经费,企业比以前单独缴税来说,实际上得到的钱更多了。这个可以让你们单位财务方面的人折算一下。
总工办发[2004]29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为有关单位)的职工筹建工会组织,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由有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上级工会收到工会经费(筹备金)后向有关单位开具“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有关单位凭专用收据在税前列支。
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地税部门按征收标准计算的工会经费基数的40%代收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用的工会经费60%部分,由所在单位直接拨给基层工会。工会筹备金按工会经费拨缴办法全额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