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哪些病属于重病和绝症?

2024-12-18 23:5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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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确认,重病和绝症,是否职业病。
如果不是职业病,那么按照法律,是可以享受一定期限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在医疗期满后,还可以申请延长医疗期,尤其是重病,例如癌症之类的。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当医疗期满,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需要作出经济补偿外,还需增加医疗补助费。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具体是不是重病需要医院证明或者法院认可,没有具体的明细

回答2:

根据劳动合同法87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第47条经济补偿的标准,二倍赔偿劳动者。比如已经工作3年,赔偿6个月的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工作1年,有3个月的医疗期。以后每年增加1个月的医疗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你对单位的解除有异议,可以去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