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一并审查,只需工程监理审查通过即可。
审查条件:
1)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规划设计方案;
2)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建筑规划设计资质;
3)省外规划设计单位应办理入赣和入鹰备案手续。
审查内容:
总平面审查一般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户型结构比例、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建筑立面设计、公共服务设施、停车配建、建筑景观和周边环境要求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申请书》(须盖建设单位公章),以及建设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
2)《规划条件通知书》、《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3)属划拨用地的,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附图)、1∶500数字化现势地形图,自有用地还须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复印件);
5)提供具有规划设计资质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以及设计单位规划设计承诺书;
6)提供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咨询报告;
7)申报分期实施的单项工程建筑方案的需补充下列材料:
(1)已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2)已实施单体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设计图应提供已实施及拟建单体的建筑面积明细表;
8)需进行日照分析和交通影响评估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日照分析核查报告》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9)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
地形图、红线图和规划图等涉及坐标的应采用80坐标体系;
提交复印件的材料,须持原件校对后,建设单位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无特别说明时,申请材料提交电子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各1份(套)。
审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指建设单位或个人,下同)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提交申请报告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申请书》(须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受理:受理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告知补正;
3)审查:对符合规划审查条件的建设项目进行总平面图初审,向申请人发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修改意见书》;
4)审批:对修改完善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审查,对审定的总平面图加盖总平面图规划审查专用图章;
5)公告:将经审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按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
审定时限: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总平面图修改时间)。
参考资料链接http://www.ytcxghj.gov.cn/wsfw/bszn/sjfazpm/201107/t20110715_1174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