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甲方财产(包括房产)平均分成三份,由乙和两个儿子继承分配,小儿子应当多分,其他两个一样。
2、甲方姐姐放弃继承权,留给甲治病用,是将其房产继承份额对甲的赠与,甲愿意接受并已办理过户登记,赠与已经完成,后面也无撤销赠与的法定理由。故甲方姐姐对甲方遗产没有债权,不能主张权利。
3、甲方哥哥对甲的遗产也不享有权利。
4、乙方恶意转移属于甲方两个儿子的财产份额,如果经权利人催告人不归还的,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告其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1答:甲方的两个儿子在房产上与继母享有同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力,既查清转移走的财产三分之二和21万房产的三分之二。甲方两个儿子享有单位抚恤金的四分之一,既十万元,妻子继承50,甲方的50%,两个儿子和继母平分。
2答:甲方的姐姐不享有财产权,应为当初已放弃(口头承诺)。甲方病故,医药费已花掉甲姐姐的份额,故,不得再参与财产分割。
3答:甲哥哥已签协议,原房产分割完毕,不再享有财产分割权。
4答:乙方属于处置财产不当,不触及刑法。按民法通则,应返还甲方两个儿子应分得部分财产。甲的儿子或可向人民法庭起诉,追偿自己正当的财产权!
补充回答5:单位抚恤金扣除甲的丧葬费后,乙方按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50%继承,两个儿子享有50%继承权利。
你好!按照继承法,首先你母亲过世后,房屋中属于你母亲那一部分就应该开始法定继承,继承人为你父亲和你。
现在你父亲和继母办理婚姻登记后,如果你父亲过世,那么你父亲的所有财产开始继承,包括房屋中属于他的一部分,以及继承了你母亲的那一部分,以及其他财产,继承人为你和继母!
如果你继母先过世,那么这个房子你继母是有财产份额的,继承人为你父亲和她的子女
1、甲死亡,如未立遗嘱,则其遗产依法应由其配偶、子女,即乙和两个儿子继承,小儿子可要求多分。过户到乙名下的房产,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则可以认定为甲对乙的赠予,甲为该房产的唯一产权人,作出赠予行为无需经“其他人同意”,因此,该房产已非甲的遗产。
2、甲姐将其应继承的房产份额赠与给了甲,且完成了交付,故对该房产不再享有财产利益,无权主张分配房产。
3、甲哥在本案中不属于甲的继承人,因此也无权参与甲的遗产的分配。
4、乙方作为甲的遗产的管理人和实际占有人,负有保管及向其他继承人交付所分配遗产的义务,若其不履行这一义务,其他权利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5、甲过世后,单位所发的抚恤金一般可以视为甲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均等分配。
6、甲在与乙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如有盈余,则应将其中的一半份额确定为乙的个人财产,余额部分方可确定为遗产。
以上意见供参考,希望有所帮助。
第一、甲方两个儿子享有继承权,继承甲方财产的1/3;
第二、甲方姐姐没有权利,没有分配金额,房产按照21万元分配;
第三、甲方哥哥没有继承权;
第四、乙方也享有继承权,触犯了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