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若是没有提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第四十条规定的理由之一就解除了与你的劳动合同,这样你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从2011年5月10日起由用人单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
2、若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的,你可从2011年5月10日起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其标准是: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月工资的标准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最后12个月工资的月平均工资额。)同时若是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用书面形式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可以另外获得一个月的工资。
3、用人单位是2012年2月某日才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这样你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要求其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2012年2月份订立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这段时间内,向你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1、2两项权益是只能获得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