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这是按照与你同规模店铺初步核定的。你可以找人说情或办理下岗灵活就业手续享受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一、根据《城市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三、管理费的标准,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利润或收入总额确定。 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5~1.5%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2%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上述幅度内制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收入较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减收或免收管理费。
四、管理费每月收取一次,收取管理费的手续要简便易行。市 、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自行收取,也可以委托市、县(区)个体劳动者协会代收。
五、管理费收入的使用范围:
(一)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营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
(二)为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六、市、县(区)级以上个体劳动者协会所需经费来源,可以从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中提成解决。提成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七、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应在缴纳工商所得税后列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专款专用,结余不上缴,不纳所得税,转入下年度使用,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得调用。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管理费收支工作的管理,少花钱多办事,认真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建议取消个体工商管理费以调动下岗职工创业热情
应取消各地针对个体工商户所征收的个体工商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目前存在的合理性已经出现较大争议。
1、个体工商户目前承担的税费比例明显不合理,很大一部分的工商管理费已经大大超过个体工商户的税务负担。
2、各地工商管理部门重收费、疏于管理,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地位。
3、基层工商所核定征收费用无合理依据,随意性大、弹性大,极易滋生腐败。
4、个体工商户创业难,难就难在成本高。减少个体工商户的生存负担,能极大地调动起全国各地中小城市下岗职工的自主创业热情,减少对政府的就业依赖,对创建和谐社会有着广泛意义。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而该项收费的主要依据,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不是法律。该条例第13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然而,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7号文明令废止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暂行规定》,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已经不存在了。
另外,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取主要用于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这就意味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行政收费的强制方式,为个体劳动者协会这个社会团体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经费,该行为显然超越了工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
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已明确,对非公有制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等歧视性收费规定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在其他市场主体不收管理费的情况下保留下来,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带有严重歧视性,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该项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取显然不合法。”
向个体工商户收取工商管理费没有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县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商户收取的一种行政收费项目。时至今日,关于这项收费的非议很多,其主要原因在于,在我国已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今天,它的存在明显缺乏合理性、合法性和公正性,在多方面不合时宜,具有很强烈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歧视色彩。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费是当年为了限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而设立的,现在,我国已经大力提倡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已经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写入宪法,有关法律法规也已经直接或间接地取消了这项收费,其使用范围早已不是原来的范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已经成为制约个体私营经济锁链:一是经济负担,每月从几十到几百;二是精力负担,不管再忙,每月都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缴费。
经过反复研究和学习,我发现,个体工商户根本都不应当缴纳管理费,其法律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没有依法立法收取。
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 ”
三、1998年12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1979年至1996年期间发布的60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34件,自行失效或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7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凡由其设定的行政处罚条款自行失效。《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7号公布),之二“自行失效或者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71件”中,已经把如下文件予以废止:
0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83〕工商91号 1983.6.25
02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业户收费问题的通知〔83〕工商150号 1983.8.12
0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84〕工商137号 1984.11.12
四、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2005年4月1 8日印发的《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国减负[2005]2号)“三、全面清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收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决定》的规定,对涉及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进行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均一律取消。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等歧视性收费规定。”
五、《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6号令)“保留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66件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包括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文件。
收取工商管理费的收费依据由此被予以彻底取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应当再收取,已经收的(近二年内)应当予以退回。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于1983年6月25日的联合行文《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其第一条是这样说的,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应向他们收取管理费。其第三条同时规定了管理费收取后的用途: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应当用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包括:1.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2.为个体工商业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当年开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初衷,一是用于个协组织的运转经费。二是用于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和管理。但时至今日,这二条特定理由已没有它的存在基础。首先,各级个私协会作为社团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它的会费收入。其次,根据国家对社会团体经费来源的有关规定,其经费也不应当由一个行政机关,以行政征收方式去筹措。再者,个私协会的的入会原则是自愿,如果一个个体工商户不愿意加入该组织,他也就不应该为该组织承担费用。
而我国目前,正式取消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的省份,我所知道的只有四川一个省。
看来,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的收取,到今天已经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商所这是按照与你同规模店铺初步核定的。你可以找人说情或办理下岗灵活就业手续享受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一、根据《城市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三、管理费的标准,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利润或收入总额确定。 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5~1.5%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2%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上述幅度内制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收入较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减收或免收管理费。
四、管理费每月收取一次,收取管理费的手续要简便易行。市 、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自行收取,也可以委托市、县(区)个体劳动者协会代收。
五、管理费收入的使用范围:
(一)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营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
(二)为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六、市、县(区)级以上个体劳动者协会所需经费来源,可以从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中提成解决。提成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七、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应在缴纳工商所得税后列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专款专用,结余不上缴,不纳所得税,转入下年度使用,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得调用。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管理费收支工作的管理,少花钱多办事,认真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建议取消个体工商管理费以调动下岗职工创业热情
应取消各地针对个体工商户所征收的个体工商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目前存在的合理性已经出现较大争议。
1、个体工商户目前承担的税费比例明显不合理,很大一部分的工商管理费已经大大超过个体工商户的税务负担。
2、各地工商管理部门重收费、疏于管理,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地位。
3、基层工商所核定征收费用无合理依据,随意性大、弹性大,极易滋生腐败。
4、个体工商户创业难,难就难在成本高。减少个体工商户的生存负担,能极大地调动起全国各地中小城市下岗职工的自主创业热情,减少对政府的就业依赖,对创建和谐社会有着广泛意义。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而该项收费的主要依据,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不是法律。该条例第13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然而,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7号文明令废止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暂行规定》,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已经不存在了。
另外,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取主要用于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这就意味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行政收费的强制方式,为个体劳动者协会这个社会团体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经费,该行为显然超越了工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
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已明确,对非公有制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等歧视性收费规定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在其他市场主体不收管理费的情况下保留下来,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带有严重歧视性,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该项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取显然不合法。”赞同0| 评论(2)
求助专家 回答者: 财务专家栗鹏 | 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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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继续收,该咋收咋收,小样,你有能耐你告去!(社会底层永远是受压迫的)
嫩是不是搞错了,是三产的人在收卫生费吧,工商九月一日后就不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