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明星照片算不算侵犯肖像权

2024-12-26 15:09:46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不算,根据权著作权法的规定,这是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属于公共共享资源,不属于侵权行为.

回答2:

nbsp; 原告:卓小红,女,24岁,四川省重庆九龙服装公司职工。

被告:孙德西,男,42岁,四川省重庆摄影公司广告产品摄影部职工。

被告:重庆市乳品公司。

1986年11月25日,四川省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卓小红诉被告孙德西、重庆市乳品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案。经审理查明:

1983年4月,原告卓小红到重庆摄影公司广告摄影部拍生活照时,被告孙德西向卓提出,再拍摄一张作样像用。卓表示同意,但提出该样像只能摆在营业柜台内。1985年5月,被告重庆市乳品公司职工杨××接受该公司重新设计“多维麦乳精”瓶贴商标任务后,发现重庆摄影公司广告摄影部柜台上陈列的卓小红侧影彩照,便于同年6月9日,直接与孙德西商定,由重庆市乳品公司给付孙人民币40元买了卓的这张样像。杨将卓小红样像原形加工(添加1只手和1个玻璃口杯)成瓶贴商标式样,再交孙翻拍成反转片。重庆市乳品公司将反转片交印刷厂制版印刷了492000张“多维麦乳精”的瓶贴商标,并将贴有上述商标的商品陆续投放市场。1986年7月,卓小红发现自己的样像被用作商标后,即向孙德西和重庆市乳品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卓小红向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孙德西与重庆市乳品公司未经卓小红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出售、印刷他人肖像作商标,是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依照民法通则第120条关于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孙德西、重庆市乳品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两被告均承认侵权行为属实,当面向卓小红赔礼道歉。经市中区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于1987年1月8日达成如下协议:

一、重庆市乳品公司所印刷的以卓小红肖像为原形的“多维麦乳精”瓶贴商标立即停止使用,并将剩下未投放市场的400362张瓶贴商标全部销毁;

二、孙德西赔偿卓小红经济损失150元,重庆市乳品公司赔偿卓小红经济损失300元。

本案受理费30元,由重庆市乳品公司承担20元,孙德西承担10元。

回答3:

根据权著作权法的规定,这是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属于公共共享资源,只要不要冒犯了照片,不属于侵权行为

回答4:

只要你不侮辱明星的人格。也就是说对图片进行处理。应该是不 算的

回答5:

只要不要冒犯了照片,单纯的上传并不算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