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项目。
解释:该收入实际上属于销售标书的行为,即属于“商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企业收到投标单位的标书费,应缴纳增值税。企业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属于一种收入,且无相对应具体项,所以可计入“其它业务收入”项目。
拓展资料:
其他业务收入(Other business revenue) :是指各类企业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一般情况下,其他业务活动的收入不大,发生频率不高,在收入中所占比重较小。
如材料物资及包装物销售、无形资产使用权实施许可、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废旧物资出售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从事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具有不经常发生,每笔业务金额一般较小,占收入的比重较低等特点。
各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的实现原则,与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原则相同。
二、企业销售原材料,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月度终了按出售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分摊材料成本差异。
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扣除应交增值税后的差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借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折叠编辑本段会计错弊
其他业务收入的会计错弊有以下几种:
1.其他业务收入入账时间提前或拖后
(1)入账时间提前。有的企业往往在月末或年末,为完成利润指标,掩饰亏损,而把应在下月或下年度入账的收入列入本期。(2)入账时间拖后。有的企业对已实现的收入长时间不入账(尤其是现金收入),这样,一方面会造成当月利润不实;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个人挪用、贪污或形成"小金库"。
2.其他业务收入入账金额不正确,漏记、虚增、嘲瞒其他业务收入。(1)多列或虚列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等其他业务收入,从而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
(2)少计或不计其他业务收入(尤其是一些不经常发生的收现业务),从而达到隐瞒利润,私设"小金库",或个人贪污、挪用的目的。
3.其他业务收入列示的内容、范围不符合规定 各个企业在列示其他业务收入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制度规定。但有些企业为了达到少交税金的目的,把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列入其他业务收入中。
4.其他业务收入的会计处理不规范
具体包括以下4种情形:
(1)其他业务收入实现后,"费用"等账户。
(2)其他业务收入实现后,而记入"营业外收入"账户。直接冲销"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没有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
(3)其他业务收入实现后,只记"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没有相应结转成本和支出,违背了配比原则。
(4)将属于产品或商品销售收入或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的收入误列作其他业务收入。如某企业将处理固定资产的净收益36 000元做了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36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6 000
上述问题表现在此项净收益应列作营业外收入,而该企业却列作了其他业务收入,对此项收入如果缴纳了营业税,便造成了多纳税的情况。
这种处理是错误的。
应计入其它业务收入,不能计入费用的借方负数。
这实际上是一种销售标书的行为,应做为收入,并缴纳增值税。
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项目。
解释:该收入实际上属于销售标书的行为,即属于“商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企业收到投标单位的标书费,应缴纳增值税。企业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属于一种收入,且无相对应具体项,所以可计入“其它业务收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