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监管是不收费的。
资金管制是指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不直接通过经纪公司,而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管制“专用账户”进行划转,该账户属于银行。
当规定期限内购房者过户后,该资金将划转到原业主的账户下,否则将划转到购房者账户下,因此资金管制需要买卖双方都在管制银行开有账户,银行是资金的管制主体,从而保障了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了买卖双方的权益。
扩展资料:
资金监管后续买卖流程
1、赎楼:买方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用后,担保公司向原贷款银行申请赎楼,担保公司向银行出具赎楼担保,进行赎楼及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约5个工作日左右。
2、房屋过户:买方同担保公司去深圳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三楼(金湖文化广场,位于银行汽车站和南方药厂之间)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递交房产过户申请,担保公司领取回执,需5个工作日。
3、买方同担保公司到领证窗口签署回执缴费领取房产证,担保公司领出新房产证同按揭银行在深圳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作抵押登记,银行把首期款给卖方,新房产证抵押登记后,银行把扣除赎楼贷款后的贷款给卖方,约10个工作日左右。
4、交房: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水、电等过户,买方领钥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手房买卖流程
放到房管局资金监管账户是不收费的。
首付款放到监管账户是房管局对开放商的监管,防止开放商挪用购房款,是对购房者的保护。
房管局监管账户是指企业与银行签订协议,委托银行对指定账户的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特色服务:
1、提供收款人监管和用途监管两种服务。
2、提供网上查询服务。
3、提供母子账户监管服务。
扩展资料: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预售在建商品房,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取的全部房价款,包括首付款、按揭贷款、房价款(含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市房产交易中心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
第六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地产首次登记后止。
第七条 监管机构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对用于支付该预售项目的建筑安装、区内配套费用和用于本项目开发或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的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可自愿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应当具备规范运营业务能力、资金监管能力、并满足网络技术条件要求。商业银行与监管部门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后,即为监管银行。监管银行要与监管部门机构信息系统联网,达到信息即时传递与交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资金监管账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1、放到监管账户是不收费的;
2、首付款放到监管账户是房管局对开放商的监管,防止开放商挪用购房款,是对购房者的保护;
3、这样做是正规的操作手法。
监管账户是指企业与银行签订协议,委托银行对指定账户的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特色服务:
1、提供收款人监管和用途监管两种服务。
2、提供网上查询服务。
3、提供母子账户监管服务。
扩展资料: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市国土房管局可以委托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承担本辖区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工作。
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本市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中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资金实行全程监管。
监管资金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并定期调整公布。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
本市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配合市资金监管中心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后,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前,应当选择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并由市资金监管中心、商业银行开户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监管资金使用节点;
(六)监管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变更开户银行、企业名称、监管账号、开户范围、项目名称等开户相关信息的,应当到市资金监管中心、商业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金监管账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把首付款放到房管局资金监管帐户上,没有这个规定。
小心被骗。
房管局不能参与房屋的买卖,他们只是发证机关。因此,不能对购房款进行直接收取或者变相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