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防卫过当”能否实施正当防卫

2025-01-24 10:55:14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防卫过当的前提就是正当防卫,也就是对侵害人的侵害行为进行防卫的行为,此时,侵害人的法益被法律暂时性的不予保护,才使得防卫人反侵害的侵害行为合法。所以要把握好时间点,也就是制服,丧失能力这类情节的掌握,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保卫合法利益免于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防卫行为已经制止了侵害行为的继续,再去对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就应当是防卫过当,而此时的明显过当,过时的行为就不应再是防卫行为,而应当看作是新的侵害行为。侵害人对过当,过时的这类行为,为了保护自己生命健康权是可以予以防卫的。关键应在于时间,事件点的把握和明显区分。

回答2:

对于这个问题不宜进行纯理论的探讨。
在正当防卫的现场,由于被侵害人激烈的反抗反击,导致侵害人有重伤或生命的危险,这个时候,侵害人用更激烈行为进行防卫。。。。。
那么请问,如何认定侵害人已经停止侵害?又如何存在被侵害人的“过当防卫”?
只有侵害人停止了侵害,被侵害人的反击才存在“过当”的可能性。而侵害人只要不停止侵害,那么被侵害人的反击就不存在“过当”。
在现场侵害人唯一的选择只有逃跑。

对于还没有造成后果的当时,侵害人无权进行对方“过当”的判断。
被侵害人如果做出“过当”行为造成后果,那么这也是由法律进行裁定的问题而不是侵害者。
至于已经造成“过当”后果了的,我想侵害人也无法进行“防卫”了。

回答3:

防卫过当必须是有超出限度的伤害,否则怎么认定防卫过当,但一旦防卫过当,侵害人基本没有机会再实施正当防卫。所以你说的基本不可能。
但现实中存在一种可能,比如甲去殴打乙,乙拿出刀对打,这时乙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或杀人,甲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回答4: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表示“对于现实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力所为之行为”。其与紧急避难、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它有以下基本特征:
  1、正当防卫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  
目的正当性是指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性是指正当防卫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行为。他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又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义务,是一种正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目的正当性与行为的防卫性具有密切的联系。首先,目的的正当性制约着行为的防卫性。其次,行为的防卫性体现着目的的正当性,是目的正当性的客观表现。
  2、正当防卫是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  
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正当防卫在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观。但是,正当防卫与犯罪具有本质的区别,我们只有看到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本质,才能真正把握住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3、正当防卫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且客观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性质。因此,正当防卫没有法益侵害性,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社会政治评价;正当防卫不具备犯罪构成,没有刑事违法性,因此,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法律评价。在这个意义上说,正当防卫是排除社会危害性和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
按照你的说法,侵害人输属于侵害他人利益的一方,不符受保护的范围涉及的所有权利。要是世界就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