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大学助学贷款政策有哪些?

2025-01-03 19: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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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华 大 学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步伐(试行)

为辅佐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增强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培养学生信用看法、金融意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财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步伐。
第一条 西华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合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在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确有经济困难且本人有贷款意愿者。
第二条 为担保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教育部设全国国家助学贷款打点中心,全面打点、指导国家助学贷款事情的开展;学校设立西华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打点中心卖力打点我校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事情。
第三条 申请助学贷款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遵纪守法,切合经办银行要求的德性表示,无不良信用行为;
(四)对峙德智体全面成长,学习勤奋吃苦,能正常完成学业,切合经办银行要求的学习表示;
(五)家庭经济确有困难,不能付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根基用度(包罗学费和根基糊口用度),须有书面质料证明属实;
(六)厚道守信,能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划定,答理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换环境,严格履行还贷义务;
(七)切合经办银行划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助学贷款方法、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
(一)我校助学贷款回收无包管(信用)助学贷款方法。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在校大学生通过地址学校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以信用方法向经办银行申请的助学贷款。
(二)学生贷款金额一般为:学费贷款最高不凌驾学校的学费收费尺度,糊口费贷款最高不凌驾成都会发布的根基糊口费尺度;且每年贷款总额不得凌驾 6000 元。
(三)助学贷款期限是由经办银行按照学生申请和学生实际环境,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一般贷款期限不得凌驾十一年且结业后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如贷款学生本科结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位的,先由贷款学生本人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贷款到期后,本金不能偿还,又申请续贷或推迟还款),经经办银行同意后,其在读期间贷款期限方可相应耽误,且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位结业后六年内还清。
第五条 我校申请助学贷款的措施和步伐
(一)学生助学贷款的申请、发放打点方法,由经办银行具体确定;
(二)学生提交助学贷款申请、证明质料,先经地址院审查属实后领取并如实填写《××××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经见证人签字同意、汇总后报送学生事情部(处);
(三)学生事情部(处)将我校学生的贷款申请等质料送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以贷款;
(四)经经办银行审核并同意给以贷款的学生,就可与经办银行依法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条约》,条约一式四份,具有法令效力。
第六条 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如实向经办银行提供以下质料:
(一)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提出版面申请,贷款申请中应写明学生小我私家明确的还贷打算;
(二)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环境说明;
(三)提供家庭经济贫困证明,由家庭地址地乡、镇、街道民政部分出具的证明,要求经办人签字、盖印;
(四)如实填写完毕的《××××银行四川省分行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经见证人签字、盖印同意,所须手续完备;
(五)学生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签字同意,并附其法定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有效联系方法)、学生证复印件;
(六)申请人须提供怙恃亲身份证号码;
(七)学院为借款人出具的德性表示证明;
(八)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质料。
第七条 助学贷款见证人和介绍人职责
(一)介绍人指我校卖力助学贷款的部分:
1 .在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介绍人职责,并向经办银行集中报送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
2 .共同经办银行对助学贷款的发放的打点并履行贷后监督职责,监督贷款学生按贷款条约划定用途使用贷款;
3 .据经办银行的要求,按期了解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糊口表示等环境;
4 .以书面形式向 经办银行提供已贷款学生转学、休学、退学 、 出国、被开除、死亡等环境;
5 .贷款学生结业未送还全部贷款时,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其结业去向;
6 .银行与学校相助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二)见证人是指贷款学生地址学院卖力人、领导老师、地址班班主任或 任课 老师之中的任意两人,不必为贷款学生提供包管,其职责是:
1 .具实介绍贷款学生的有关环境,协助经办银行全面了解贷款学生家庭主要成员职业、收入、现居地点、联系电话以及贷款学生现居地点、联系电话等;
2 .向经 办银行如实提供贷款学生的身份及实际情 况证明;
3 .协助介绍人按期(每学年至少一次)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后果、综合表示等有关环境;
4 .督促贷款学生遵纪守法,定时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在贷款学生未清偿本息前,与其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结业去向及居住地点、联系电话的最新变革环境;
5 .协助介绍人向银行及时提供贷款学生结业去向,贷款学生结业后的最新有效的联系方法,以及贷款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死亡等环境;
6 .履行贷后 监督职责,监督贷款学生按贷款条约划定用途使用贷款,如贷款学生未按贷款条约划定用途使用贷款,有责任协助介绍人及时通知经办银行;
7 .协助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未定时清偿的贷款本息追讨、追索。
第八条 助学贷款的利息付出
我校无包管(信用)助学贷款的利息付出方法为,学生在校期间由财务 100% 贴息,结业后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学生小我私家承担。
第九条 贷款送还步伐
(一)贷款学生必需固守信用,应该主动凭据《国家助学贷款借款条约》约定的还款时间和方法偿还贷款本息。分期还款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实行“利随本清”的还款方法,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还款时间在结业 后 1 至 2 年开始, 6 年内还清 全部本息。
(二)贷款学生因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死亡等原因分开学校,按银行约定离校前应应当即送还全部贷款,如不能顿时送还全部贷款者,见证人有义务协助学校介绍人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按条约约定处理惩罚。
(三)贷款学生 因结业原因分开学校,离校前未送还全部贷款时,见证人有义务协助学校介绍人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其结业去向,同时卖力将经办银行制订的还款确认书装入学生档案,以便用人单元督促贷款学生定期还款。
(四)贷款学生结业时,不能顿时送还全部贷款的,在其联系就业单元时,必需主动与接收单元说明其未送还银行全部贷款这一事实,贷款学生地址院及见证人有责任、有义务在贷款学生签字的就业协议书中代其与用人单元明确这一事实。
(五)按国家和银行有关划定,在贷款学生结业后,由贷款学生地址接收单元履行监督职责,其有义务协助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送还助学贷款本息。并在其事情单元产生变换时,有义务提前通知经办银行。
(六)贷款学生结业前不能送还全部贷款的,结业分开学校后,未向经办银行提供最新事情单元和有效通讯方法者,贷款过时三个月不还,又未提出展期,经办银行可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
(七)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提前偿还部门按条约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定期偿还的,银行按划定计收罚息。
第十条 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办银行可遏制发放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无条件当即送还全部贷款本息
(一)借款学生未按条约划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经查证实借款学生环境不属实者或所出具证明质料弄虚作假者;
(三)因得罪国家法令、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行政处分或有关部分刑事惩罚者;
(四)因各类原因半途辍学、退学、转学或死亡者;
(五)学习后果较差,无法完成学业者;
(六)出国留学或定居者。
第十一条 本步伐在执行中若有与国家及银行有关划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及银行相关划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步伐由我校计财处、学生事情部(处)卖力解释。
第十三条 研究生的助学贷款步伐参照本步伐实行。

回答2:

西华大学的助学贷款政策有:
为辅佐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增强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培养学生信用看法、金融意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财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步伐。
第一条 西华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合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在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确有经济困难且本人有贷款意愿者。
第二条 为担保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教育部设全国国家助学贷款打点中心,全面打点、指导国家助学贷款事情的开展;学校设立西华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打点中心卖力打点我校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事情。
第三条 申请助学贷款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遵纪守法,切合经办银行要求的德性表示,无不良信用行为;
(四)对峙德智体全面成长,学习勤奋吃苦,能正常完成学业,切合经办银行要求的学习表示;
(五)家庭经济确有困难,不能付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根基用度(包罗学费和根基糊口用度),须有书面质料证明属实;
(六)厚道守信,能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划定,答理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换环境,严格履行还贷义务;
(七)切合经办银行划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助学贷款方法、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
(一)我校助学贷款回收无包管(信用)助学贷款方法。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在校大学生通过地址学校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以信用方法向经办银行申请的助学贷款。
(二)学生贷款金额一般为:学费贷款最高不凌驾学校的学费收费尺度,糊口费贷款最高不凌驾成都会发布的根基糊口费尺度;且每年贷款总额不得凌驾 6000 元。
(三)助学贷款期限是由经办银行按照学生申请和学生实际环境,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一般贷款期限不得凌驾十一年且结业后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如贷款学生本科结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位的,先由贷款学生本人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贷款到期后,本金不能偿还,又申请续贷或推迟还款),经经办银行同意后,其在读期间贷款期限方可相应耽误,且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位结业后六年内还清。
第五条 我校申请助学贷款的措施和步伐
(一)学生助学贷款的申请、发放打点方法,由经办银行具体确定;
(二)学生提交助学贷款申请、证明质料,先经地址院审查属实后领取并如实填写《××××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经见证人签字同意、汇总后报送学生事情部(处);
(三)学生事情部(处)将我校学生的贷款申请等质料送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以贷款;
(四)经经办银行审核并同意给以贷款的学生,就可与经办银行依法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条约》,条约一式四份,具有法令效力。
第六条 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如实向经办银行提供以下质料:
(一)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提出版面申请,贷款申请中应写明学生小我私家明确的还贷打算;
(二)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环境说明;
(三)提供家庭经济贫困证明,由家庭地址地乡、镇、街道民政部分出具的证明,要求经办人签字、盖印;
(四)如实填写完毕的《××××银行四川省分行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经见证人签字、盖印同意,所须手续完备;
(五)学生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签字同意,并附其法定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有效联系方法)、学生证复印件;
(六)申请人须提供怙恃亲身份证号码;
(七)学院为借款人出具的德性表示证明;
(八)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质料。
第七条 助学贷款见证人和介绍人职责
(一)介绍人指我校卖力助学贷款的部分:
1 .在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介绍人职责,并向经办银行集中报送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
2 .共同经办银行对助学贷款的发放的打点并履行贷后监督职责,监督贷款学生按贷款条约划定用途使用贷款;
3 .据经办银行的要求,按期了解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糊口表示等环境;
4 .以书面形式向 经办银行提供已贷款学生转学、休学、退学 、 出国、被开除、死亡等环境;
5 .贷款学生结业未送还全部贷款时,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其结业去向;
6 .银行与学校相助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二)见证人是指贷款学生地址学院卖力人、领导老师、地址班班主任或 任课 老师之中的任意两人,不必为贷款学生提供包管,其职责是:
1 .具实介绍贷款学生的有关环境,协助经办银行全面了解贷款学生家庭主要成员职业、收入、现居地点、联系电话以及贷款学生现居地点、联系电话等;
2 .向经 办银行如实提供贷款学生的身份及实际情 况证明;
3 .协助介绍人按期(每学年至少一次)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后果、综合表示等有关环境;
4 .督促贷款学生遵纪守法,定时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在贷款学生未清偿本息前,与其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结业去向及居住地点、联系电话的最新变革环境;
5 .协助介绍人向银行及时提供贷款学生结业去向,贷款学生结业后的最新有效的联系方法,以及贷款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死亡等环境;
6 .履行贷后 监督职责,监督贷款学生按贷款条约划定用途使用贷款,如贷款学生未按贷款条约划定用途使用贷款,有责任协助介绍人及时通知经办银行;
7 .协助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未定时清偿的贷款本息追讨、追索。
第八条 助学贷款的利息付出
我校无包管(信用)助学贷款的利息付出方法为,学生在校期间由财务 100% 贴息,结业后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学生小我私家承担。
第九条 贷款送还步伐
(一)贷款学生必需固守信用,应该主动凭据《国家助学贷款借款条约》约定的还款时间和方法偿还贷款本息。分期还款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实行“利随本清”的还款方法,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还款时间在结业 后 1 至 2 年开始, 6 年内还清 全部本息。
(二)贷款学生因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死亡等原因分开学校,按银行约定离校前应应当即送还全部贷款,如不能顿时送还全部贷款者,见证人有义务协助学校介绍人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按条约约定处理惩罚。
(三)贷款学生 因结业原因分开学校,离校前未送还全部贷款时,见证人有义务协助学校介绍人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其结业去向,同时卖力将经办银行制订的还款确认书装入学生档案,以便用人单元督促贷款学生定期还款。
(四)贷款学生结业时,不能顿时送还全部贷款的,在其联系就业单元时,必需主动与接收单元说明其未送还银行全部贷款这一事实,贷款学生地址院及见证人有责任、有义务在贷款学生签字的就业协议书中代其与用人单元明确这一事实。
(五)按国家和银行有关划定,在贷款学生结业后,由贷款学生地址接收单元履行监督职责,其有义务协助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送还助学贷款本息。并在其事情单元产生变换时,有义务提前通知经办银行。
(六)贷款学生结业前不能送还全部贷款的,结业分开学校后,未向经办银行提供最新事情单元和有效通讯方法者,贷款过时三个月不还,又未提出展期,经办银行可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
(七)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提前偿还部门按条约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定期偿还的,银行按划定计收罚息。
第十条 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办银行可遏制发放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无条件当即送还全部贷款本息
(一)借款学生未按条约划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经查证实借款学生环境不属实者或所出具证明质料弄虚作假者;
(三)因得罪国家法令、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行政处分或有关部分刑事惩罚者;
(四)因各类原因半途辍学、退学、转学或死亡者;
(五)学习后果较差,无法完成学业者;
(六)出国留学或定居者。
第十一条 本步伐在执行中若有与国家及银行有关划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及银行相关划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步伐由我校计财处、学生事情部(处)卖力解释。
第十三条 研究生的助学贷款步伐参照本步伐实行。

回答3:

要助学贷款的不要去读稀烂大学啊,读了后悔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