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能用于收取工程款。《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