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在寿险和意外险的保险实务中,经常会遇到死因和保险事故之间究竟有没有因果关系的问题。 关于张某死亡和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成为本案原被告之间争论的焦点。本案的事实关系错综复杂,因为,张某是由于上消化道出血、肺炎、肾脏、肝脏、心脏功能衰竭、败血症等并发最后导致死亡,所以从医学角度也难以做出十分权威的结论。
法院对上述事实进行了分析,第一,张某由于右腿开放性骨折造成了右下肢血流不畅,导致败血症的感染,形成肌肉坏死。为了保全生命而进行了截肢,但是,手术后并没有阻止败血症的进一步感染,导致死亡。第二,肝脏功能不全的加重GOT指标的急增是由于右腿肌肉坏死导致败血症感染而致。第三,无法证实张某的死亡是直接源于肝脏疾病,但是不排除加速死亡的可能性。
法院从主要病因着手,从中找到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借助比例因果关系的理论,认定张某的死因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但不是全部,只有80%。另外20%的死因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赔付80%的保险金。
【启示】近因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这两者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才能构成保险赔偿的条件。当保险事故是由多个原因导致的时候,往往难以判断其中的因果关系问题。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其中可能会涉及到多方面的专业知识。
法院判断很正确啊,车祸是死亡的一个近因,自身肝病也是一个近因。因此赔偿部分是正确的。
等待高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