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约定是违法的,如果所有的财产均归一方,则实际上无法执行,这实际上是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此类忠诚协议实际上目前在法律上有争议,如有可能可约定如对方出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现象,则赔偿配偶若干赔偿金,这样比较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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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我有其他意见,两人协议中如果类似约定"如某方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婚外情造成离婚事实的,则夫妻共同财产无条件归另一方所有",并付上共同财产清单,然后把此协议双方共同到公证处做公证,则完全可以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