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管辖异议是什么意思?

2025-02-01 04: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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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第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第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回答2:

就是由那个地方的司法机关受理案件的问题,设计到地域,也就是归那个地方的司法机关受理案件产生了纠纷。

回答3:

1、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异议是指:一、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二、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2、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

回答4:

1、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但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没有涉及这项制度的。
2、根据你的下一个问题,我想你应该问的是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
3、根据法理,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司法机关管辖了其无权管辖的案件或者认为其他司法机关更适合管辖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审查权的法院提出要求该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或更适合管辖的司法机关管辖的主张。

回答5: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