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员工辞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交接时间没有明确多长,一般以工作交接清楚就可以的。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续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但由于公司并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你无须履行提前三天更不是公司所谓的一个月通知义务,可以即时。
基于你曾签署过保密协议(尽管无效)的情况,可能你的工作性质相对特殊,办理相应的交接是必要的。
但由于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你有权依据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从你进入公司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离开工资期间的二倍的工资。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82、38、46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27条)。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工资每月多少等,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来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将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你的那个保密协议如果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规定和协议的约定按月支付你经济补偿,该协议是无效的。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1、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具体来说,按公司流程办理完工作交接,要求用人单位为你出具离职证明后可以离开用人单位。
保密协议视其内容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执行,双方受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制约。不过这里并不能给你准确答案,要看过你这个保密协议才行。
但是,即使该协议能够完全参照劳动合同,你也只需要提前3天通知对方辞职即可,对方无权以任何理由延长。无法协商的话找劳动监察吧,这又是一个累人的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