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发生工伤事故首先要进行工伤的认定和劳动能力的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申请时效是30日之内)也可以由工伤者本人或者近亲属(申请时效是1年之内);申请受理单位是工伤发生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
哈哈,这个我可不好说了,可能个人理解不同吧。如果想自己判断究竟,建议你还是到网上看一看《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吧,并且早一阵子我还遇见了基本相同的事例。
算不算工伤律师说了不算,劳动局工伤认定部门说了才算,去哪咨询申请认定吧
律师对某个法律概念的解释只能是学理解释,司法判断才是最终的,当然如果双方对工伤认定都服从的话,工伤认定结果页可以是终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