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光大公司在破产宣告前实施的放弃债权及财产赠送行为依法该如何处理?
由管理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追回未到期债权20万元(如含未到期利息须扣除),追回无偿转让的80万元财产。
依据: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2)管理人如何依法分配光大公司的破产财产?
如未到期债权20万元,无偿转让作价80万元均已追回,加上光大公司全部破产财产变现共计400万元。
第一顺序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计25万元;
第二顺序支付拖欠职工工资50万元;
第三顺序支付欠税金30万元;
第四顺序支付甲公司及其他债权人债权,由于不能全额分配,按比例为295/400X债权额。即甲公司分得73.75万元,其他债权人分得221.25万元。
依据: 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