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侦查终结后,不能做出的决定是

2025-01-03 01: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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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按现时的法律规定,由于没法得知你所说的不能做出何种决定,所以无法就问题作出详细回答,所以请自行根据法律规定对情况进行核实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回答2: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侦查终结后,不能做出的决定是:C免于起诉决定
因为现行《刑诉法》已经取消了免于起诉的规定。如果构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回答3:

C

回答4:

D.撤销案件决定

回答5: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