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额要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城建税一般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
2、属于一种附加税;
3、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
4、征收范围较广。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免征规定:
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二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二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还。
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