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其优点是税制简单,计算方便,适应于税务机关征管能力较弱,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现状。但是,它存在的弊端很多,特别是费用扣除不合理,纳税人应税项目越多,得到的费用扣除也就越多,不能准确地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总体负担能力来实行量能课税,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并且一些应税项目不易划清,导致税款流失严重,弱化了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综合所得税制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总体负担能力,较好地体现了量能课税的原则。但是,这种税制管理难度大,管理成本高,需要具备较先进的征管技术,尤其是需要普遍采用计算机对个人收入进行监控和管理,我国现阶段尚不完全具备这些征收管理条件。
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吸收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既对纳税人部分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课征,体现了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又将所列举的特定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体现了对某些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的原则。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对征管水平的要求没有综合所得税制严格,比较适合我国人口众多、幅员广阔、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现状,同时也符合加大对高收入者税收调节力度的要求,在我国当前形势下是比较可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
补充: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改革税制模式,将现行分类税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有较强连续性或经营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对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
第二,合理界定纳税人标准,按照国际通行做法调整居民纳税人认定的时间标准,扩大居民纳税人范围。
第三,优化税率结构,参照国际上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对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应税所得,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调整税率级距,以增强我国经济竞争力,并体现对低收入者免税、对中等收入者轻税和对高收入者适度重税的原则,对列入分类所得范围的应税所得,确定合理的税率水平。
第四,规范减免税政策,合理确定减免税项目,调整减免税标准,取消不合适的税收减免。
第五,调整费用扣除,根据居民基本生活支出的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费用扣除项目和标准。
第六,进一步规范和拓宽税基,堵塞税收漏洞。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弊端
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199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为72.7亿元,2004年达到1737.05亿元,十年提高了约24倍;占中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也从1994年的1.4%,迅速提升至2004年的6.75%,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中国第四大税种和中国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近日,社会各界期盼已久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立法进程,正在按照人大立法计划如期进行,修改方案已经在8月23日由国务院提请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从而进入人大立法的“一读”程序。
夏杰长:我国所得税制是1980年制定的,尽管中间有几次小的调整,但是我国现行税制的第一个重要的弊端就是起征点多年不变。第二个弊端就是个人所得税的模式选择问题。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选择一个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而中国选择的是一个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分类所得税制的一个重要缺陷在于处于同一收入水平的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不相同。由于收入来源不同,最后的实际税收负担也不相同。此外,我国现行所得税制没有考虑一些个案,比如同样的收入水平,个人身体健康状况不一样,表面上看,纳同样的税好像很公平,但是这个纳税之后的生活负担能力或者承受能力可能截然不同。
余乐安:我认为目前国内个税最大的弊端在于现行税制没有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没有起到调节社会公平应有的作用。首先,工薪阶层税负过重。如今国内工薪阶层月薪3000元-5000元里面增加了很多的支出内容,如住房公积、医疗支出、教育费用、养老保障,这部分月薪实际上对许多工薪阶层仅够维持生计用,但目前税制仍然按照富人的标准来对他们征税。其次就是调节的重点对象有失偏颇。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本不是个人所得税要调控的对象,反而成为了征税主体。再次,有逆调节的嫌疑,二次分配处于一种“倒流”状态中。长期“倒流”下去,只能是富人愈富,穷人愈穷。
周城雄:我同意你们两位的观点,还有就是个人所得税对于部分所得没有规定征税,特别是投资的资本利得,这就使得人们可以在成为富豪的同时几乎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存在严重的缺陷,目前仅仅对于工资收入部分能够实现有效征管,而对于工资之外的许多收入难以监控。另外,个税征收没有与征信体系结合。
余乐安:我觉得当前个税制度改革的难点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难于合理区分高收入阶层和高工薪收入阶层。二是难于监控日常隐性收入。三是与税收相对应的社会福利改善存在困难。高税收不一定带来高福利,人们在教育、失业、就医、住房这几个最主要的生活福利和公共服务方面,缺乏税收调节带来的受惠感。可见,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所面临的问题,需要在财政监督、社会保障政策等诸多方面协调改善,单纯的个税法修改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
周城雄:这个问题我来补充一点,目前个税改革最难的就是如何体现公平公正,因为在我国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在东部已经有些城市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但是西部和广大农村的收入却十分低下。在这么大的差距之下,一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如何体现公平公正,提高社会福利,缩小贫富差距,将是一个十分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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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弊端
(一)课税模式采用分类所得税制
在分类课税模式下,属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所得,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等都要以各自独立的方式分别纳税。虽然这种课税模式具有源泉扣缴、课征简便、能够在不同的领域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等优点,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却暴露出更多的缺陷。
1.现行税制中起征点的设计不仅未起到照顾低收入者的作用,反而成为避税的重要途径。
2.对于不同类型的所得来说,同一笔所得通过改变取得收入的次数,不但使扣除额发生改变,而且可以调整其适用的税率,扣除额和适用税率的变化均会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发生改变,由此产生更多、更大的税收漏洞。
3.纳税期限的不同规定,为纳税人在不同项目之间转移收入,逃避纳税义务提供了可乘之机。
4.现行的分类课税模式不能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结构对于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
就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成本与收益的对比来看,现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征收效率也比较低。
(二)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的是综合扣除方式,采用定率扣除与定额扣除相结合的方法。但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既不符合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惯例,也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脱离。
1.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够周全,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得不太明显。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婚否、教育子女及赡养老人的多寡都是影响家庭开支的重要因素。而且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显然,现行税制并不能真正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
2.费用扣除的确定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在通货膨胀时期,个人维持基本生计所需收入也会相应增加,而现行税制中尚未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
(三)税收减免项目过多、过滥
我国是世界上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最多的国家之一,而且各种形式的减免税政策既不规范又不完善。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经验表明,优惠项目越少,纳税人越是难于偷漏税,从而简化征管工作,使税务部门能够更有效地分配征管力量,提高总体征管能力。因此,大量税收优惠项目的存在不仅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难度,而且对于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进一步提高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四)税收征管不力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除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不严密之外,在征收管理上也存在~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民纳税意识淡薄,不能自行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并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出于多方面的考虑,有时也会出现纳税申报不真实,甚至瞒报、不报等问题;税务代理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处于刚刚组建、发展阶段,税务代理水平严重滞后于客观形势的需要;计算机在税务部门的应用还仅限于会计、统计领域,税收征管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社会协税护税功能不强;税务部门的稽查力量较弱,尤其不能有计划、有重点地对高收入阶层进行专项稽查。征管方面存在的这些问题既不利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有效运行,也制约着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总而言之,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一些弊病和各种问题,最终在税收功能上表现为两大缺陷:
1.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财政功能不强。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个人所得税的绝对额和相对额均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而且其逐年递增率远远高于税收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个人所得税制组织收入的作用逐步得到强化。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无论是个人所得税的绝对额,还是其占税收收入和GDP的比重,都还很低。仅以1997年为例,个人所得税收入额为259.93亿元,其占税收收入和GDP的比重分别为 3.25%和 0.35%。而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通常在10%以上,如亚洲国家的这一比率平均水平为12.7%,非洲国家为11.4%。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大大低于发展中国家的正常水平。而且有学者指出,以我国1997年的人均GNP水平为基础,按照国际上正常的统计规律推算,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应占税收总额的10.07%,而我国目前还不足其1/ 2.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还非常弱,征收的潜力依然很大。这也是人们普遍认为,个人所得税是我国最有发展前景税种的重要线由。
2.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还存在严重缺陷。从功能上来看,个人所得税由于采用累进税率,在收入分配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当前,我国居民贫富悬殊,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依然很严重。有关资料显示,1995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45.基尼系数大于0.4表明收入分配差距偏大。不难看出,在我国收入分配问题比较突出的条件下,需要不断加大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而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规模和完善程度都与其本身调节功能的有效发挥存在很大的差距。不仅如此,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经济稳定方面所起的作用也非常有限,与所得税在稳定经济中的应有作用还有相当的距离。
所以,不论是基于组织财政收入、振兴国家财政的需要,还是出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缩小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以及保持经济稳定方面的考虑,都要求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进行改革和完善。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思路
(一)适时采用综合课税模式
从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演变来看,英、美。日等国大体上经历了一个由分类课征到综合课征的发展过程,将某一年度内的各项所得汇总后,统一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收入分配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不仅形成收入向居民个人倾斜的分配格局,而且个人收入来源的渠道和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在按劳分配、按资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福利性分配等多种原则并存的条件下,个人所得具有现金收入、实物收入、有价证券收入等诸多形式;在来源上分别表现为工资、劳务报酬、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等多种渠道。所得形式和来源渠道的多样化,无疑会给所得性质的鉴定带来一定的困难,进而加大税收征管成本。而且,所得分类分项的含糊不清将直接影响纳税人的扣除额和适用税率,税负分配的苦乐不均对个人纳税的积极性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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