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实习生没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呢

2024-12-18 15: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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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不同的实习性质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是在校生的培训实习,是毕业生的就业实习,应认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勤工俭学型实习中,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调整,不属于劳动关系。(1)培训型实习。作为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由学校统一安排到实践部门进行的实习,为培训型实习。培训型实习,应当看做是教学的延伸,通过实习积累经验,提升学生的技术能力,也不能视为就业。(2) 勤工俭学型实习。为获得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在校生个人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勤工俭学活动,可以被称为勤工俭学型实习。这种实习活动,大学生与其服务的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指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回答2:

1、因为实习生一般还是学生身份,还没有正式毕业,一般签订的都是三方实习协议,所以还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真正的劳动者,没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其权益不受劳动法保护,比如:保险、试用期限的规定都不适用。
2、实习期过后,与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就建立劳动关系了,就可以享受《劳动法》规定的一切权利,受《劳动法》保护了。
3、虽然实习期不是正式的劳动者,但是实习期的工资标准按照《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因此如果给你的薪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那么你可以申诉要求单位补发的。
4、实习期主要是积累工作经验和学习技能,如果你能在单位学到你所需要的,就不要计较薪资了,毕竟单位给你提供了学习和培训的机会,如果单位不能让你有所进度,又克扣薪资,果断离职选择新的单位就是了。

回答3: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否适用劳动法,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待:一,如果实习生履行的是自己与学校和实习单位三方签订的实习协议,则不适用劳动法;二,如果实习生是根据自己与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进行劳动,只要实际提供了劳动,并受单位管理,双方仍成立劳动关系。
实习生权益维护不适用劳动法。由于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而不在工伤保险范畴内,所以即使在劳动过程中受伤也不属于工伤,也不能进行伤残鉴定。